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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2 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
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品,其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
二、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內容之規定。
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
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