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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9 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
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