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 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 蹤輔導至少一年。 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