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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61 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
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
並保護其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