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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
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
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