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 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 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