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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4 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
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少年觀看或取得
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
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