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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6 條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 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