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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2 條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
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