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 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 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 、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