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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5-2 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者,
由教育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
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