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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9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其
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之。
身心障礙者福利相關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