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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85 條
身心障礙者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時,法務主管機關應考量矯正機關收容特
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