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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8 條
各級政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本預防原則,針對遺傳、疾病、災害
、環境污染及其他導致身心障礙因素,有計畫推動生育保健、衛生教育等
工作,並進行相關社會教育及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