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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73 條
身心障礙者加入社會保險,政府機關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