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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9 條
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支持服務,並不得 有設籍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