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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47 條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 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