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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45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機關(構),應予獎勵 。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