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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39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試 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 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