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 前項服務之實施方式、專業人員資格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