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庇護 工場下列輔導項目: 一、經營及財務管理。 二、市場資訊、產品推廣及生產技術之改善與諮詢。 三、員工在職訓練。 四、其他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