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3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
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
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