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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29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條件,優惠其本人及其子女 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