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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28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並應主動協助正在接受醫 療、社政等相關單位服務之身心障礙學齡者,解決其教育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