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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22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 服務,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