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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7 條
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
、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
給付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