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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11 條
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
、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
調查研究結果。
行政院每十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