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 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