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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第 19 條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 之一。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