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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4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
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限制瀏覽、移除。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
    法或警察機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