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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43 條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或自首,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
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一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
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