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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2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設置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