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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四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審
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如有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七日內補
正。
前項審前報告應包括安置評估及處遇方式之建議,其報告內容、項目及格
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