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40 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 項或前條規定所附之條件,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