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彙送至主管機關之決標資料,除前條第一項規 定應登載之事項外,應另包含下列事項: 一、投標廠商家數及未得標廠商名稱。 二、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其簽證範圍、項目及承辦技師科別、姓 名、執業執照字號。 三、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四、得標廠商於投標時在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其總人數、僱 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