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下列事項: 一、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 、安裝。 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 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 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