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 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 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