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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94 條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
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