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87 條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