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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61 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 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前項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