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條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 標之時間及地點: 一、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 名單。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 預先標示。 三、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開標程序及內容應予保密。 四、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採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前一階 段合格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