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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28-1 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售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
遞等工本費為限。其由機關提供廠商使用招標文件或書表樣品而收取押金
或押圖費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