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28-1 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售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 遞等工本費為限。其由機關提供廠商使用招標文件或書表樣品而收取押金 或押圖費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