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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104 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
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日期在後者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