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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第 16 條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
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
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