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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99 條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