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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92 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
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