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8 條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 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並將判 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