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61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 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 商。無法決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