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 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 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 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