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1 條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 效益分析。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之。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作出效益評估;除應秘密者外 ,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