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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95 條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命令規定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主管機 關得強制其履行義務,或停止其依法應享權利之一部或全部,並得處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